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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072316号“AT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4 10:28  浏览:246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领创智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2316号“AT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5504号“爱烘焙At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62337号“upper at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例判决、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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