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芊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多诺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7389号“仧美術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613391号“仧书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70114号“长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810753号“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617360号“弓长笑长gongchangxiao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可以共存,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仧美術舘”与引证商标一“仧书房”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图片等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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