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8398号“一汁成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87361号“一汁诚菜”商标、第31202144号“一汁成”商标、第31202146号“汁成菜”商标、第33880311号“一酱成菜”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状态未明确,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与申请人具有关联关系,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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