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8563号“双汇SHUANGHUI+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3992号“SHUANGHUI”商标、第15725019号“蒙特醇及图”商标、第14868191号“牛先森 MR.牛/NIUXIANSEN BEEFSTEAK及图”商标、第12283146号“大笨牛 味道 NO.1及图”商标、第11020368号“嘟嘟牛及图”商标、第17512861号“昆兰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故未构成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蜜饯;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蜜饯;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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