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盛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诺信瑞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30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08811号“鸿鹄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20649号“新乡市心理学研究会xinxiangpsychology rese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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