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至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2919号“千禧互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6297号“千禧置业 QIANXI REAL ESTATE及图”商标、第17288312号“千禧映像”商标、第33999007号“Q 千禧园”商标、第35621240号“千禧文化 QIAN XI”商标、第36757047号“千禧金控”商标、第4530087号“仟禧量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四、五依法予以驳回,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依法予以部分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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