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8074号“CAM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第35类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60429号“CAMEO”商标、国际注册第1060429号“CAMEO”商标、第29494920号“卡美奥 CAMEO及图”商标、第3391533号“CAM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三依法予以驳回,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0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三依法予以驳回,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第19类、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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