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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612239号“Nephele Beau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4 10:45  浏览:241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沁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2239号“Nephele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第37517960号“Nephele Austral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日晚于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日,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药监局备案记录、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初次申请国申请日期为2018年10月16日,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日期为2019年4月15日,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享有优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Nephele Beauty”与引证商标“Nephele Australia”在文字构成、组合结构、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具有关联关系,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药监局备案记录、产品检测报告仅能证明其产品图样及产品是否合格合规,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和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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