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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07827号“疆小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4 10:51  浏览:246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巴州疆淘农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壹成上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7827号“疆小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柿”不能单纯理解为“柿子”,“柿”有多重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奖证明、相关报道、类似案件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疆小柿”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新疆小柿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树木、植物、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使用在“谷(谷类);活家禽;饲料;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应不致消费者对商品品种等产生误认,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谷类);活家禽;饲料;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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