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煋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雪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21日对第31965462号“LSTAR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拥有在先著作权的“LSTARS”战队标识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二、被申请人曾委托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联系申请人,转达其意图将抢注的争议商标卖给申请人,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LSTARS”战队品牌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LSTARS”战队品牌共同运营合作协议;2.合作框架协议;3.微博发布战队更名说明;4.Lstars战队及Lstars电子竞技俱乐部的百度百科;5.申请人与设计师沟通“LSTARS”战队品牌设计事宜的微信截图;6.“LSTARS”品牌介绍方案;7.“LSTARS”战队战队宣传报道;8.“LSTARS”战队参加的赛事介绍视频截图;9.“Lstars电子竞技俱乐部”官方微博的宣传报道;10.鹿晗官方微博发布的与“LSTARS”战队相关的宣传报道;11.《企鹅电竞战队直播及赞助合作协议》;12.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小王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梁晓龙之间的微信对话详细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合法有效,并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权利。争议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消费者中也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使用目的,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杨康于2018年7月1月申请注册,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2019年9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李雪,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的“LSTARS”作品构图新颖,独创性较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6够证明申请人对“LSTARS”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LSTARS”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极为接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申请人提交证据7至10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已对涉案图形作品在中国大陆公开使用,被申请人有接触申请人的涉案作品的可能。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在其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书中仅列出法条,并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该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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