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步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6985号“UBERFRE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13123号“金融U-b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我局宣告无效,其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韩蓄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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