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7338号“PHOENIX FINANCE FENGJR.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67904号“PHOENIX ASSISTANT”商标、第9879426号“PHOENIX METROPOLIS MEDIA”商标、第34745090号“梧桐车联PHOENIX AUTO INTELLIGENCE”商标、第7967918号“PHOENIX ATTENDANT”商标、第8507441号“凤梧地产PHOENX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证明、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双方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指定使用服务上亦有所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四、五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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