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7334号“凤凰金融FENGJR.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9916号“凤凰乡村游”商标、第23825361号“凤凰布衣”商标、第5062575号“凤凰”商标、第5767293号“凤凰国际水城”商标、第7139919号“凤凰旅游卡”商标、第7139918号“凤凰卡”商标、第7139921号“凤凰惠民卡”商标、第7142221号“凤凰惠商卡”商标、第8730963号“凤凰展贸城FHIT及图”商标、第10781080号“凤凰置业PHOENIX-COUNTRY及图”商标、第11897612号“凤凰义工及图”商标、第15076018号“凤凰工程”商标、第15076077号“凤凰助飞”商标、第15076167号“凤凰计划”商标、第15898195号“凤凰商街GALLERIA”商标、第18558599号“凤凰”商标、第21597425号“凤凰众筹”商标、第31427208号“凤凰智付”商标、第31449773号“凤凰智付及图”商标、第31710220号“凤凰金融”商标、第8624900号“凤凰金账户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证明、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八、十九、二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二十一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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