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8491号“榛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3513号“榛果HAZEL及图”商标、第32616780号“榛果HAZ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均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47829号“榛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运输;停车场服务;车辆共享服务;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同,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包装;运输;停车场服务;车辆共享服务;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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