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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943155号“榛果民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4 16:58  浏览:245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43155号“榛果民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61413号图形商标、第8006527号“榛果HAZ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制杯垫;卡纸板;包装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纸制杯垫;卡纸板;包装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宣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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