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房驿站(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2545号“今日房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23668号“今日 C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64288号“今日职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18522号“今日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23669号“今日 S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519561号“今日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435442号“今日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984047号“今日演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349238号“今日旅行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642819号“今日铁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650071号“今日名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211942号“今日租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4209254号“今日找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4371410号“今日预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2557684号“今日健康JINRIJIANGK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可以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九、十一至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于2019年12月11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302627号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九、十至十四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九、十至十四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显著识别文字均为“今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联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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