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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37214号“1T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4 17:28  浏览:242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深圳市贻昕服装研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7214号“1T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71554号“IT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了2000余件商标,其明显超出使用意图,其使用引证商标的可能性极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系由“1TW”及圆形图形构成,其主要认读部分“1TW”与引证商标“ITW”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图片,或为订货协议,不足以充分反映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的实际销售量、销售额、地域范围、知名度等情况,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引证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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