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纤之森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95385号“纤之森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502211号图形商标、第20173669号“壹百辰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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