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60220号“古北水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4073132号“古北水镇”商标、第26668706号“古北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状态查询相关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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