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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651224号“GOLDEN B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4 17:49  浏览:245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泰北倍特纳吉蜜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51224号“GOLDEN B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8342275号“金豆豆GOLDEN B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85625号“BLOOMING GARDEN GOLDEN BEES 5 X”商标、第15511656号“B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36705906号“蜜蜂B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已被驳回。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但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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