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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788203号“心念 平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4 17:50  浏览:252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吕永亮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88203号“心念 平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33948号“心念养生”商标、第10313898号“D 平方”商标、第13746634号“心念”商标、第36496661号“念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住所代理类别的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备办宴席;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住所代理类别服务上的复审,故在“养老院、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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