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宗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9500号“九品镶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人正在与第27679742号“九品珠宝”商标、第20492219号“九品银楼JIUPINYINLO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协商共存。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有一定区别,故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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