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夫食品瑞士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64568号“奥利奥越多越“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评审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复审,放弃后,申请商标与第7469270号“澳利澳”商标、第37288529号“澳利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九)不存在冲突。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转让至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即第10392019号“奥利奥”商标、第19279159号“奥利奥”商标、第17504527号“奥利奥”商标、第17626429号“奥利奥”商标、第17626428号“奥利奥”商标、第12560693号“奥利奥金装”商标、第12453746A号“奥利奥金装”商标、第12453746号“奥利奥金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的所有人。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复审,故在“茶饮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咖啡;茶;糖;巧克力;蜂蜜;饼干;肉馅饼;谷类制品;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大豆粉;木薯粉;食用冰;食盐;酱油;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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