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岭市奥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527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1846994号“OIWAS及图”商标、第7798527号图形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细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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