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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1549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6 09:56  浏览:240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郑彩京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154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93989号“大丰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04242号“飞行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477410号图形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办公场所照片、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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