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0503号“WEYSU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WEY”源于长城汽车创始人的英文姓氏,“SUV”代表申请人生产的车型。申请商标与第9868811号“微游w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品牌获奖荣誉、官网截图、“WEY”汽车品牌相关报道、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讯信息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WEYSUV”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相对独立的英文识别部分之“wey”,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为在汽车商品上的知名度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知名度,可以和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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