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南资斯瑞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3608号“SESIA MANIFATTURE 196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8673号“SE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相关介绍;获奖证书;产品销售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在线、缝纫纱线、纺织线和纱、纺织线和纱、细线和细纱、细线和细纱、人造线和纱、人造线和纱、纺织用塑料线、尼龙线、纺织用弹性纱和线、纺织用弹性纱和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纱、毛线和粗纺毛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线;绒线;毛线和粗纺毛纱”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毛线;绒线;毛线和粗纺毛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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