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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249105号“POWERSHAR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6 10:00  浏览:243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晟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博恩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49105号“POWERSHAR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511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在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使用情况所做的广泛而周密的市场调查结果中,并未发现该商标使用在第7类链锯等商品上的任何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被申请人一直在指定商品上持续广泛宣传和使用。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一直在指定商品上广泛持续地使用复审商标,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不存在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发展历史及OREGON品牌发展历史简介;被申请人“POWERSHARP”商标的产品图片和相关官网资料;2015-2019全球链锯市场调查报告;被申请人关于授权中国关联公司使用OREGON商标的声明;博能特(福州)工业有限公司及博能特(苏州)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及发展情况简介;博能特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中国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质量保证协议及采购情况说明、发票及装箱单;博能特(福州)工业有限公司落户苏州报道;博恩特与浙江亚特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销售POWERSHARP锯链等产品的订单、发票、装箱单、合同等;被申请人与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白马实业有限公司的往来邮件;OREGON品牌锯链在淘宝、亚马逊等网络销售平台销售信息;OREGON品牌产品2011-2017年在中国销售审计报告;百度关于OREGON、POWERSHARP的搜索结果。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有效性,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该证据与申请人撤销复审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博恩特公司于2009年3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链锯等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9月20日。2020年4月13日,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链锯”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或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与本案无关。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未形成完成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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