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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679856号“现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6 10:01  浏览:242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日照先农氏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9856号“现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的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授权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现碾”该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制作方法,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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