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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402615号“金施达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6 10:05  浏览:243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四川善田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拜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31402615号“金施达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1228647号“施达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在中国长期、广泛的使用宣传,早已在中国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申请人与已申请人处相同行业,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仍将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严重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系证明;
2、百度搜索结果;
3、申请人简介及产品简介;
4、使用图片;
5、品牌产品业内的媒体报道;
6、品牌产品招商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两者缺乏近似基础,并且,争议商标作为答辩人的重要品牌,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复制,争议商标理应核准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使用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的理由无事实依据,观点不明确,事实不清楚,也无任何证据能够证实相关情形,更无任何有效使用证据予以反驳。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海藻(肥料);肥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灭鼠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等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旨在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至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理由中还提及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何种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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