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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716948号“兆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6 10:07  浏览:242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兆通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天津汇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16948号“兆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局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管理规则第5条未明确所报商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应符合的具体标准。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符合条件,且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天津市宝坻区兆通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兆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认为,经审查,申请人根据驳回决定提交了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兆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第二章第五条1-9中,关于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的品质标准给予了具体的规定,故申请商标已符合《商标法》有关集体商标的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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