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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9248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6 10:08  浏览:243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周延芳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优越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48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版权登记,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704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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