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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372228号“数字谜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6 10:10  浏览:246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武汉欢乐泡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讯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2228号“数字谜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含义说明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数字谜盘”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使用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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