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纳西工艺酿酒厂集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4397号“E-TICK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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