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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035499号“亿源坤YY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6 10:25  浏览:249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朱立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5499号“亿源坤YY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9546号“YKK”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0591号“YK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570312号“KYY”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42339号“国康育源kyy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显著识别字母“YKK”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针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针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该商标是否在先有效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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