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省世佳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晟轩智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9121号“世佳良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3730号“良子及图”商标、第34513241号“华威良子养生 良子及图”商标、第36297037号“良子汤泉”商标、第27750092号“良子鲜生”商标、第24196530号“良子家谱”商标、第32171643号“良子优才”商标、第34514222号“精品良子”商标、第13418051号“子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六、七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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