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HEAT DAY PTE.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130号“RITUAL THE 30-MINUTE GYM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9304号商标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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