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福(杭州)文化体育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易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6646号“余嘉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余嘉豪”构成,其为中国篮球运动员,但鉴于其本人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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