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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010626号“余嘉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6 11:30  浏览:256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嘉福(杭州)文化体育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易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0626号“余嘉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02280号商标、第3206994号商标、第1245626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的法人代表余乐会为余嘉豪本人的姑姑。余嘉豪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且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余嘉豪”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等证明文件、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由中文“余嘉豪”构成,其为中国篮球运动员,但鉴于其本人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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