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3548号“植物肽精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现代汉语中固有的词汇,属于臆造词汇,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并非是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进行描述性的词汇。相关公众在接触到申请商标时,亦不会仅仅从“肽”字上去理解和识别申请商标。因此,申请商标整体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发生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雀羚”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肽”这一有机化合物名称, 用于指定使用的洗发液、香皂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原料成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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