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线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15815号“线性资本 Linear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且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联系,并已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3402号“资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打印页、网络检索结果、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相关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与本案申请相同商品上申请的第29172632号“线性资本 Linear Capital ”商标、第29172624号、第29172628号“线性资本 Linear Venture及图”、“线性资本 Linear Venture”商标已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线性资本 Linear Capital”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正处于宽展期中,即将归于无效,其权利状态并不稳定,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该商标的近似性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案件审理及判决的结果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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