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线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15813号“线性资本 Linear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臆造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仅仅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且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联系,并已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打印页、网络检索结果、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第29172622号“线性资本 Linear Venture及图”商标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线性资本 Linear Capital及图”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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