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元泽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之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8930号“布谷布谷 BUGUBU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1604177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钊铭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