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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757351号“jieme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6 11:50  浏览:246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捷美义齿配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指点江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杰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57351号“jie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206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捷美义齿配制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4757351号第10类“JIEMEI”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4757351号第10类“JIEMEI”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起,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申请人商品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所涉商品均与义齿加工密不可分,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2015年至2019年义齿定制合同5份;
2、快递发票、义齿、烤瓷牙等商品发票;
3、员工及服装照片;
4、申请人网站打印件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26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15年7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科设备和仪器、畸齿校整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假牙等商品上。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3日提出对复审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我局决定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2、申请人名下仅有复审商标一件商标。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08月13日至2018年08月12日期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经评审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申请人证据1义齿定制合同5份,使用时间为2015年至2019年,包含了2015年08月13日至2018年08月12日期间,合同明确显示了复审商标“jiemei及图”,合同内容为义齿定制;证据2申请人提交了义齿、烤瓷牙等商品发票,时间为2016年至2018年,虽然发票未显示商标,但经审理查明可知,申请人名下仅复审商标一件商标,且“jiemei”与申请人企业商号的汉语拼音对应,在其销售合同已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下,可以合理推断销售发票亦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上述证据显示的义齿、烤瓷牙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假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合申请人全部证据,可以证明在2015年08月13日至2018年08月12日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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