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纳博特斯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92988号《关于第31677337号“RotaryVect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56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88146号“VE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曲轴;机器、马达和发动机连杆;轴颈(机器部件);机器联动机件;非陆地车辆闸瓦;汽车发动机曲轴;汽车发动机凸轮轴”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见167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部分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轴瓦(内燃机用)”商品不属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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