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杜帝欧艾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43157号《关于第29331425号“嗨!道奇HEY DUGG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41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8572884号“道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第18类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故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
1、第3类:第5310933号“道奇DOD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92121号“道奇 不悟 美善书 陈伟善 皖西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第18类:引证商标三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5050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3、第21类:第9906223号“道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4、第24类:第6339546号“道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3674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第10807429号“道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560948号“道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嗨!道奇”及英文“HEY DUGGE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道奇”,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之间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第3类: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洗涤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第3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18类:
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在第18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第21类: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1类“保温瓶;有柄大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21类“茶具;保温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分别注册使用在第21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1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4类:
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4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4类“床单和枕套;床单(纺织品);枕套;床罩;鸭绒被;婴儿用睡袋;婴儿用包被”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第24类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4类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4类除“床单和枕套;床单(纺织品);枕套;床罩;鸭绒被;婴儿用睡袋;婴儿用包被”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第24类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4类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及第24类“床单和枕套;床单(纺织品);枕套;床罩;鸭绒被;婴儿用睡袋;婴儿用包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第21类复审商品、第24类除“床单和枕套;床单(纺织品);枕套;床罩;鸭绒被;婴儿用睡袋;婴儿用包被”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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