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世界出入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53304号“COCK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性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5394号“公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88327号“公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253号“公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71837号“鸡标Cock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78589号“大公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已通过第三人对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其正与引证商标五注册人协商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信息、息宣传图片、商标注册信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先有效;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核准转让于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COCK BRAND”及鸡图形组合构成,其中英文“COCK ”具有“公鸡、雄鸡”之意,“BRAND”具有“品牌”之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图形构图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木薯淀粉、棕榈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木薯淀粉、棕榈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30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