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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584685号“融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09:53  浏览:249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33734号《关于第29584685号“融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41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556318号“融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足以影响案件结论,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在知识产咨询等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系统监控、社交陪伴”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侦探公司、社交护送(陪伴)”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调解;知识产权咨询;法律研究;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法律文件准备服务;许可的法律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侦探公司“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调解;知识产权咨询;法律研究;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法律文件准备服务;许可的法律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全系统监控;社交陪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杨磊
何旭卓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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