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利马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61435号《关于第29228160号“PRIM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9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当庭表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签订了《共存协议》,因此引证商标三不再是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1、在评审阶段,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15761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在一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3、在一审庭审环节,申请人提交了补强证据即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在一审诉讼期间,原告提交了新证据《共存协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且两方商标有一定区别,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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