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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483567号“KIWA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09:58  浏览:248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巴达尔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16338号《关于第27483567号“KIWA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16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14761号“极 KIWA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见166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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